(2016)青2891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西州泉吉威华砖厂与被执行人苏延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西州泉吉威华砖厂,苏延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9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海西州泉吉威华砖厂。法定代表人:程海莲。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娜娜,女,汉族。被执行人:苏延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海西州泉吉威华砖厂与被执行人苏延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作出(2016)青2891民督78号支付令,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苏延东收到此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材料费9200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3日向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通知其即日内履行生效支付令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2891民督78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期间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海生审 判 员 吴宗燕代理审判员 刘佳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祁永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