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执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先义、高友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先义,高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先义,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高友红,女,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的(2016)赣0192民初7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高友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友红至今未履行,仍欠申请执行人王先义133934元、利息4101元(暂计至2017年6月23日止)、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909元,共计139944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友红名下的位于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伴山悦城(原伴山碟墅)A1栋2单元501室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高友红所有的位于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伴山悦城(原伴山碟墅)A1栋2单元501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南平代理审判员 李 凌代理审判员 张羽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