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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谭志勇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79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志勇,男,汉族,出生地湖北房县,初中文化,个体从业者,户籍地湖北省房县,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712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谭志勇酒后驾驶渝B×××××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一人行驶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某美凯龙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谭志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被告人谭志勇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谭志勇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志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青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