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咸阳市公安局公安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咸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402行初40号原告郑某某,男。被告咸阳市公安局,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6104000160134397。法定代表人陈万峰,局长。委托代理人魏军政,该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委托代理人王超,该局法制支队民警。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咸阳市公安局公安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郑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后,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宁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人民陪审员 周梓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