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2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向世军与夏有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世军,夏有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2执134号申请人向世军,男,1981年1月18日生,住云县。被执行人夏有相,男,1977年3月10日生,住云县。申请人向世军与被执行人夏有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6)云0922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申请人向世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有相支付工程款18690.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1500元,剩余的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夏有相于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向世军工程款7190.3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云0922执13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员 邢玉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字金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