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民终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马白小与王旭光、董补应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旭光,马白小,董补应,五台县门限石乡下门限石佛山酒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9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旭光,男,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五台县人,居本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白小,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宁武县人,现居宁武县万佛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补应,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宁武县人,居本村。原审被告:五台县门限石乡下门限石佛山酒楼,经营场所五台县门限石乡下门限石村。经营者:张建荣,男,195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五台县人,居本村。上诉人王旭光因与被上诉人马白小、董补应,原审被告五台县门限石乡下门限石佛山酒楼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五台县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旭光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旭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建荣审判员 冯慧波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忠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