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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执4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峰、陈长虹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陈长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4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峰,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经常居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陈长虹,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张峰与陈长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长虹名下皖F×××××号大众牌汽车,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