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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执复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法院(2017)琼9025执异4号执行裁定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绍全,黄少民,白沙黎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7执复11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华港商务大厦A、B栋11层1101-1103房。法定代表人:詹欣光,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陈绍全,男,汉族,1951年7月27日出生,现住福建省平潭县流水镇。委托代理人:曾维军,海南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少民,男,汉族,1963年9月24日出生,户藉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被执行人:白沙黎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牙叉中路。法定代表人:云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复议人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法院(2017)琼9025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案复议审查期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再审审查后作出裁定,裁定原案件指定本院再审,且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据此,申请复议人认为拟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的请求已由再审程序实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恳请本院能予以准许。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撤回复议申请的行为,系其享有的民事权利,且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判长  麦永强审判员  周翼腾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少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