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2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国彬与荥经县相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宗秀、李刚、李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彬,荥经县相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宗秀,李刚,李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民初339号原告李国彬,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告荥经县相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荥经县青龙乡。法定代表人李树芳被告李宗秀,女,52岁,汉族,系李树芳之妻。被告李刚,男,1986年6月生,汉族,系李树芳之子。被告李想,男,1991年3月生,汉族,系李树芳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彬诉被告荥经县相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宗秀、李刚、李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国彬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李毅威审判员 李世香审判员 卢一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