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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国彬与荥经县相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宗秀、李刚、李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彬,荥经县相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宗秀,李刚,李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民初339号原告李国彬,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告荥经县相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荥经县青龙乡。法定代表人李树芳被告李宗秀,女,52岁,汉族,系李树芳之妻。被告李刚,男,1986年6月生,汉族,系李树芳之子。被告李想,男,1991年3月生,汉族,系李树芳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彬诉被告荥经县相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宗秀、李刚、李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国彬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李毅威审判员  李世香审判员  卢一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