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4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4479吉克武与倪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克武,倪志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4479号原告:吉克武,男,196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倪志良,男,198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吉克武诉被告倪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克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志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克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倪志良未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倪志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志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吉克武借款1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6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陆锦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丛洋(此法律文书是以速裁案件格式化文书转换而来,是为上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