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终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宁波森之源化工有限公司、濮阳通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森之源化工有限公司,濮阳通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13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森之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万特商务中心*号楼。法定代表人:袁红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钊,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群,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通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濮王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石洪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兵,该公司股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芳,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波森之源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濮阳通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9民初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9民初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宁波森之源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53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 刚审 判 员 林春霞代理审判员 吕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亚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