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韩志国、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国,李军,周志云,罗洪财,姜志君,韩静,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白果苑精品水果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508号申请保全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德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长河大道1515号东方夏威夷综合楼九楼。法定代表人:周振旗,董事长被申请人:韩志国,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李军,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周志云,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被申请人:罗洪财,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被申请人:姜志君,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被申请人:韩静,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白果苑精品水果店,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果品市场内*A。法定代表人:韩志国,总经理。担保人:李洪斌,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文化路32号8号楼1单元202号。身份证号:371427198306031911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德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志国,李军,周志云,罗洪财,姜志君,韩静,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白果苑精品水果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97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志国、李军、周志云、罗洪财、姜志军、韩静、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白果苑精品水果店名下3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洪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