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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温长宇与赵旭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长宇,赵旭,刘杰,颜祥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143号原告:温长宇,男,住安达市。被告:赵旭,男,住安达市。被告:刘杰,男,住安达市。被告:颜祥峰,男,住安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长宇与被告赵旭、被告刘杰、被告颜祥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温长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00元,由温长宇负担。审判员 张��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 艳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