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温长宇与赵旭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长宇,赵旭,刘杰,颜祥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143号原告:温长宇,男,住安达市。被告:赵旭,男,住安达市。被告:刘杰,男,住安达市。被告:颜祥峰,男,住安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长宇与被告赵旭、被告刘杰、被告颜祥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温长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00元,由温长宇负担。审判员 张��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 艳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