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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4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唐杰与周海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杰,周海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4153号原告:唐杰。被告:周海官。原告唐杰诉被告周海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周海官未送达,于2017年3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海官经本院公告方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款人民币31,000元(以下币种同)。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带了12个人去浙江省湖州市黄岩寺周海官的工地干活,当时由于被告说钱未收到,付了一部分人工工资,当时欠了50,000元,后来又付了一部分,重新写了一份欠条,至今快2年了尚未支付。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2014年5月18日欠条一份,拟证明当时被告欠款40,000元的事实;2、2014年5月19日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3、2015年3月4日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共欠原告50,000元,后归还了一部分,剩余31,000元的事实;4、2015年10月17日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承诺付款并担保的事实;5、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定,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基于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唐杰与被告周海官系雇佣关系,原告为被告从事建筑劳动。经原告催讨,被告支付部分劳务费和归还借款后,至今有31,000元劳务款未支付。2014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今由周海官欠唐杰黄岩寺人工费40,000元,在2014年10月30日之前付清,付清后唐杰和上海贤防建工程的合同作废。”2014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今有周海官借唐杰10,000元,归还日期5月28日。”2015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今由周海官欠唐杰工人工资款31,000元,在2015年3月31日前归还11,000元,其余20,000元在2015年4月底前归还,如不归还从欠款当日起按国家利息三倍。”2015年10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本人周海官郑重承诺,欠唐杰人工工资及所有款项定于11月2日付(由于11月2日浙江湖州工程款下来),如2015年11月2日工程款未到,我承诺在11月底一定全部付清,如2015年11月底未付,我愿意用公司及私人财产变卖估价,本人愿意用上海贤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做担保,欠款付清收回营业执照。”后原告催讨未果,致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受被告雇佣从事劳动,被告理应支付相关的劳动报酬;被告屡次出具欠条、承诺书,确认拖欠原告劳务报酬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报酬,于法无悖,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方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海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杰劳务款3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周海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耀群审 判 员  盛 庆人民陪审员  秦伯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褚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