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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399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师学良与王昆、李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学良,王昆,李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39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师学良,男,汉族,42岁,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吉利小区3号楼2单元3楼东户。被执行人:王昆,男,汉族,41岁,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虎山东路69号。被执行人:李晓燕,女,汉族,40岁,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虎山东路69号,系原告妻子。本院在执行师学良与王昆、李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82520元,执行费为1137元,合计人民币83657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晓燕存款人民币825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执3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生祥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