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海睿与杨青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睿,杨青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138号原告:陈海睿,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江,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青山,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原告陈海睿与被告杨青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陈海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海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计202.5元,由原告陈海睿负担,退还原告陈海睿202.5元。审 判 长 张 莎人民陪审员 谢尚友人民陪审员 杨仕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庆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