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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海睿与杨青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睿,杨青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138号原告:陈海睿,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江,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青山,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原告陈海睿与被告杨青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陈海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海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计202.5元,由原告陈海睿负担,退还原告陈海睿202.5元。审 判 长  张 莎人民陪审员  谢尚友人民陪审员  杨仕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庆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