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恢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吴老八与被XXX、刘会奇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老八,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233号申请执行人:吴老八,男,194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XXX,男,1978年9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刘会奇,男,1970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老八与被执行人XXX、刘会奇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吴老八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五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敬章审 判 员 李伟平代理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