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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任珍与被告廖家贵、第三人廖正方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传,廖家贵,廖正方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1964号 原告张家传,男。 委托代理人白兰根,特别授权。 被告廖家贵,男。 委托代理人张春发,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廖正方,男。 委托代理人张春发,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传与被告廖家贵、第三人廖正方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传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廖家贵、第三人廖正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家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家传承担。 审 判 长 张       焱       彬 人民陪审员 曾       官       蓉 人民陪审员 叶       小       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智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