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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征军、史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征军,史辉,史战争,穆芳芳,赵学迁,马进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征军,男被执行人史辉,男。被执行人史战争,男。被执行人穆芳芳(曾用名:穆秀芳),女。被执行人赵学迁,男。被执行人马进行,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征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辉、史战争、穆芳芳、赵学迁、马进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8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征军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调查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应学华审判员  李 魁审判员  王 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克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