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鹏、邵桂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鹏,邵桂秀,于逢东,张全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337号之一申请人陈鹏,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邵桂秀,女,1987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于逢东,男,1983年6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张全智,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陵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3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邵桂秀在建行存款陆万元。2、提取被执行人邵桂秀在建行工资款3260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