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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吕宙飞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100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宙飞,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宙飞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6日2时50分,被告人吕宙飞酒后驾驶粤A×××××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新光快线汉溪隧道出口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吕宙飞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对方共48000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宙飞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宙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宙飞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吕宙飞有自首情节,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宙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麦启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