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4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谢昌胜、罗小八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谢昌胜,罗小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4362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被告:谢昌胜,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罗小八,女,1978年4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龙县。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昌胜、罗小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昌胜、罗小八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