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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申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傅健、永盛船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傅健,永盛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15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傅健,男,汉族,1974年1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董敏,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宏杰,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永盛船务有限公司(WingShingShipp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弥敦道***号九龙行**楼*********室。代表人:刘新洲,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傅健因���被申请人永盛船务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四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傅健于2017年6月19日以其已经与永盛船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傅健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健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余晓汉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代理审判员  张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