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8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魏胜武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广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胜武,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广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2107号原告:魏胜武,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广场,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32号D1、D2、二区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94497272。负责人:杨永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战胜,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该公司法务主管。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52244841G。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战胜,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该公司法务主管。原告魏胜武诉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广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魏胜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魏胜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魏胜武负担。审判员  曹秋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焱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