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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35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山支行与林建国、陈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山支行,林建国,陈彤,张正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3578号之二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路135号。负责人:莫海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昊杰,男,汉族,系该支行员工。被告:林建国,男,汉族,1957年7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陈彤,女,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张正佳,男,汉族,1946年11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山支行诉被告林建国、陈彤、张正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山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以贷款本息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044元,合计2069元,由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半山支行承担。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水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