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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恢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天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川县天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328号申请执行人:伊川县天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河南省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执行伊川县天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经合议庭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三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