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津共鸣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共鸣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立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3018号原告:天津共鸣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赵立明原告天津共鸣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共鸣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共鸣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姝芃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