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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邢某强制猥亵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刑初888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曾用名:邢某、邢某),男,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兰山区。1997年5月28日因犯强奸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10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5月27日因犯强奸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12月16日被释放。因涉嫌强奸于2017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7]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志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0时许,被告人邢某步行至临沂市兰山区开源路与开阳路交汇处东50米路南巷子内,见妇女胡某乙一人独行,遂趁其不备揽住胡某乙的脖子,将其摔倒欲实施猥亵,因胡某乙强烈反抗和呼救,被告人邢某逃离现场,后被赶来的胡某乙的弟弟等人抓获并报警。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证人胡某甲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害人伤情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其他书证、被告人邢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邢某犯强制猥亵罪的罪名成立。邢某在欲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邢某坦白认罪,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邢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并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性质,依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相元人民陪审员  王玉鑫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美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