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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财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守信、鲁加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守信,鲁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财保54-1号申请人张守信,男,194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高峰,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鲁加民,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守信与被申请人鲁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天禄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皖1621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鲁加民在涡阳农村商业银行存款70000元。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同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守信撤回对被申请人鲁加民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费720元,免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任振东审 判 员  王 群人民陪审员  潘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章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