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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德贤申请执行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贤,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张德贤,女,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法定代表人潘贵江,职务理事长。张德贤申请执行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德贤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4636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其全部法定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解庆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