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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行申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国珠、张文华、张铖因诉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国珠,张文华,张铖,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行申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国珠,女,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文华,女,195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铖,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张传任,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4座5层至7层。法定代表人林锋,局长。再审申请人罗国珠、张文华、张铖因诉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福州市国土局)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行终5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国珠、张文华、张铖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以及被诉交地决定书的行政相对人不符合被责令交地的条件,被申请人作出责令交付土地的行为明显错误违法。被诉行政行为存在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申请人对该行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情形,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原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或直接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国珠、张文华、张铖因认为其房屋在被申请人福州市国土局作出的榕土征交字[2013]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所确定的范围,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经查,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人并非申请人,同时,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合法性问题已为生效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行终字第348号行政判决所判定和羁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申请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一、二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是正确的。综上,罗国珠、张文华、张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国珠、张文华、张铖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声鸣代理审判员  许秀珍代理审判员  赖峨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尹万舟胡燕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