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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毕成龙与张晓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成龙,张晓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民初1226号原告:毕成龙,男,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张晓华,女,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蒙,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毕成龙与被告张晓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毕成龙、被告张晓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毕成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晓华返还租房押金1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7日,原告毕成龙在被告处租赁加州风情小区商网4号楼115室门市房,双方签订租赁协议。该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半年,租金6万元,留押金1万元,乙方(原告)到期不租,费用结清无争议,甲方(被告)退回所有押金。今年3月31日,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租赁押金,经多次协商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被告张晓华辩称,1、因被答辩人违反协议约定,给答辩人造成了损失,并且未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才未退回押金,双方签订了租房协议书,在协议书第5条明确约定,乙方不得损害房屋结构,被答辩人在未经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先的隔断拆除,更改了房屋整体结构,协议第7条约定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接电线,被答辩人在房屋使用期间,将各个包间的电线从中剪断,无法再次使用。被答辩人留下的牌匾,应在解除租赁后予以拆除。2、租赁房屋期间,正是采暖期,协议约定取暖费由被答辩人交纳,被答辩人应当按照供热公司的要求补交取暖费。3、租赁结束后,被答辩人未结清水电费,未归还水卡、电卡、取暖费卡以及房屋钥匙。按照协议约定,造成甲方房屋财产的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给甲方,答辩人应将上述事项维修或恢复原状后,补齐各项费用,答辩人才能将剩余的押金退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房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加州风情小区4号楼115室商网,租赁期限半年,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租金6万元,租房押金1万元。协议第三条约定租期内水、电费、取暖费、物业费由乙方(原告)承担;协议第六条约定租房押金1万元,乙方到期不租,费用结清无争议,甲方应将押金退还给乙方。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搬出上述承租的被告房屋,承租房屋的水费、电费、取暖费未结清。上述事实,有租房协议书、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书第六条约定“租房押金1万元,乙方(原告)到期不租,费用结清无争议,甲方应将押金退还给乙方。”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搬出承租的被告房屋,根据协议约定租期内水、电费、取暖费、物业费由原告承担,但原告未按约定结清水费、电费、取暖费,故对于原告请求返还租房押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毕成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毕成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