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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行再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庭惠诉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庭惠,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行再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庭惠,女,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市政府1号楼501室。法定代表人郑重,局长。委托代理人欧飞平,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亚清,男,该局工作人员。孙庭惠诉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莆田市人社局)行政复议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闽03行终80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闽行申99号行政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庭惠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丈夫邹友斌在跟随吴有洲打工十多年来,被非法克扣工资、侵犯劳动待遇及股东权益,还因被非法伤害得不到医疗抢救而死亡。申请人向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仙游县人社局)邮寄《确认违法行为行政保护申请书》,要求履行劳动合同监督管理等法定职责,但仙游县人社局却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违法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莆田市人社局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劳动合同监督管理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明知仙游县人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却违法作出莆人社复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改判撤销莆人社复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限期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莆田市人社局提交意见称:1.仙游县人社局于2012年9月18日在同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联合大检查中,对仙游县渝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查实该公司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工资支付情况正常,并做了《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督检查登记表》。故仙游县人社局已经履行劳动合同监督权。2.仙游县人社局收到孙庭惠《确认违法行为行政保护申请书》信访件后,因邹友斌赔偿案已经过法院判决且已生效,故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作出仙人社信告〔2015〕6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3.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后,被申请人予以受理,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发送给仙游县人社局,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莆人社复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中,被申请人莆田市人社局作出的莆人社复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仙游县人社局作出的仙人社信告〔2015〕6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据此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因此,可以认定莆人社复决字〔2015〕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仙人社信告〔2015〕6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追加作出原行政行为的仙游县人社局为被告,一、二审均未追加仙游县人社局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3行终80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三、本案发回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爱钦审判员  朱志闽审判员  史寅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美芬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四)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