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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民初4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邵东县大禾塘超奇百货商店、曾超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邵东县大禾塘超奇百货商店,曾超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1民初416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国,邵东县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高,邵东县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东县大禾塘超奇百货商店,住所地:邵东县大禾塘解放北路。经营者:曾超奇,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曾超奇,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大禾塘超奇百货商店、曾超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东县大禾塘超奇百货商店、曾超奇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根据合约被告在其他会员处进行���消费,原告依约垫付款项后被告未归还,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邵东县大禾塘超奇百货商店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4961.74元,并支付违约金2496.17元、迟延履行违约金124.8元及启动诉讼程序违约金10000元;2、被告曾超奇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邵东县大禾塘超奇百货商店、曾超奇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9日,被告邵东县大禾塘超奇百货商店与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合约约定被告邵东县大禾塘超奇百货商店成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会员,其拥有在会员间使用额度限额内进行消费的权利。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可替被告邵东县大禾塘超奇百货商店向卖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被告若未按照约定将垫付款归还原告,则被告应按照垫付宝账户账单��、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逾期应按照欠款总额的10%支付当月违约金,并按照欠款额每日1‰的标准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同日,原告与被告曾超奇签订了《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被告曾超奇自愿为被告邵东县大禾塘超奇百货商店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2016年9月1日,被告邵东县大禾塘超奇百货商店在邵东县宋家塘作平箱包商行(系原告垫付宝会员,经营者莫莉君)处消费(进货)25000元,原告在扣除邵东县宋家塘作平箱包商行应缴纳的服务费后,于2016年10月1日替被告邵东县大禾塘超奇百货商店垫付了该笔消费款。同日,原告按照被告邵东县大禾塘超奇百货商店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从其现金账户中转账38.26元用以抵扣部分欠款。被告邵东县大禾塘超奇百货商店尚欠原告垫付款本金24961.74元,此款经原��催讨未果,遂酿成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及被告邵东县大禾塘超奇百货商店的营业执照副本、被告曾超奇身份证复印件、《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交易记录、扣款明细表、《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垫付宝交易协议/账单还款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大禾塘超奇百货商店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同》,其实质为民间借贷合同,可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确认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通过垫付宝网站支付平台替被告邵东县大禾塘超奇百货商店向第三方支付了相应的消费款,已经履行了出借相应款项的义务,被告邵东县大禾塘超奇百货商店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本金24961.74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曾超奇签订的《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合法有效,被告曾超奇应对被告邵东县大禾塘超奇百货商店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于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还要求被告按10%支付当月违约金及按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上述主张的违约金和延迟履行违约金已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其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东县大禾塘超奇百货商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欠款24961.74元,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该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二、被告曾超奇对本判决第一项即被告邵东县大禾塘超奇百货商店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9元,由被告邵东县大禾塘超奇百货商店、曾超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利华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人民陪审员  张希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申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