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711号被告人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71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7年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胡俊峰,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访西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胡俊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王某通过QQ与网友周某某聊天,并约定在周某某家中发生性关系。当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来到本市凤城五路海荣豪佳花园5栋1单元501室周某某家中,二人在此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告人王某趁周某某洗澡之机,从其卧室床头盗走苹果牌6S手机一部,从客厅茶几上盗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部、天梭牌手表一块,从客厅沙发上的钱包内盗走现金300元,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苹果牌6S手机一部价值3000元,被盗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2800元,被盗天梭牌手表一块价值1800元。2017年1月23日,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上述涉案赃款、赃物现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周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QQ聊天记录截图、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另鉴于涉案赃物已全部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有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魏 琼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刘春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冬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