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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腾诉被告郴州市新联盛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腾,郴州市新联盛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649号原告:黄腾,男。被告:郴州市新联盛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锦绣东城1、2栋裙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陈杰铧,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腾诉被告郴州市新联盛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腾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郴州市新联盛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腾承担。审判员  雷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雪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