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与解伟荣、王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解伟荣,王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稷山县。法定代表人:成文,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解伟荣,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王志国,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解伟荣、王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4执恢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菁审判���王学道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建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