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82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正光与姚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光,姚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1498号原告:陈正光,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满族,导游,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姚海生,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原告陈正光与被告姚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陈正光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陈正光负担。审判员  陈国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