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蔡国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52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国转,男,1986年2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石狮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国转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银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国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被告人蔡国转先后2次在石狮市祥芝镇鱼市场附近,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刘某。2、2016年9月,被告人蔡国转先后2次在石狮市祥芝镇垵美路106号家中,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给陈某。3、2016年9月19日17时许,“小牛”通过电话向被告人蔡国转求购毒品,并按照被告人蔡国转的要求通过ATM机转账人民币400元至被告人蔡国转提供的银行卡内,随后被告人蔡国转携带0.51克毒品至石狮市祥芝镇大堡祥瑞宾馆后面准备交易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蔡国转的供述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国转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是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蔡国转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间,被告人蔡国转先后2次在石狮市祥芝镇鱼市场附近,每次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刘某,共获利40元。2、2016年9月间,被告人蔡国转先后2次在石狮市祥芝镇垵美路106号家中,每次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陈某,共获利60元。3、2016年9月19日17时许,“小牛”通过电话向被告人蔡国转求购毒品,并按照被告人蔡国转的要求通过ATM机转账人民币400元至被告人蔡国转提供的银行卡内。当日20时许,被告人蔡国转携带0.5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至石狮市祥芝镇大堡祥瑞宾馆后面准备交易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工作说明及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于2016年9月19日20时许,接群众举报在石狮市祥芝镇大堡祥瑞宾馆后面抓获被告人蔡国转,从其身上扣押到三包疑似“冰毒”晶体及一部诺基亚手机。因被告人蔡国转未能提供“小牛”的身份等情况,侦查人员未能抓获“小牛”。2、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上述扣押的疑似“冰毒”晶体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3、称量笔录、照片及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证实上述扣押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已缴交至石狮市禁毒委员会,重量为0.51克。4、证人刘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份,他先后两次到石狮市祥芝镇鱼市场,每次以50元的价格向蔡国转购买了一小袋海洛因。5、证人陈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9月份,他先后两次到蔡国转家中找蔡国转购买毒品“冰毒”,每次100元。6、手机短信记录截图,证实2016年9月19日17时25分07秒,被告人蔡国转与“小牛”联系存款事宜的情况。7、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蔡国转的农行账户于2016年9月19日17时44分20秒收到人民币400元的情况。8、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照片,证实证人陈某经现场检测,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尿检结果呈阳性;证人刘某吗啡尿检结果呈阳性;被告人蔡国转吗啡、甲基安非他明、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尿检结果呈阳性。9、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证实证人刘某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20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证人陈某因涉嫌其他刑事案件于2016年9月19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蔡国转的身份及前科情况。11、被告人蔡国转的供述,其供认有贩卖毒品给刘某、陈某及“小牛”。被告人蔡国转供述的其与证人刘某、陈某进行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毒品种类、数量、价格等细节与该二名证人的陈述基本一致,其还供述贩卖毒品给刘某共获利40元,贩卖毒品给陈某共获利60元。关于贩卖毒品给“小牛”的经过,被告人蔡国转供述,2016年9月19日下午5时许,“小牛”打电话向其购买400元的“冰毒”,其要“小牛”先汇钱到其银行卡内,并将银行卡号以短信的方式发给了“小牛”。“小牛”在转好钱后打电话告知其。当晚7时许,其打电话叫“小牛”到祥芝镇祥瑞公寓后面,要交毒品给“小牛”。其到的时候“小牛”还没来,警察就将其抓了,并从其身上搜到了3包冰毒。贩卖毒品给“小牛”,其可以从中获利200元。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国转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国转多次贩卖毒品,属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所规定的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蔡国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国转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国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追缴被告人蔡国转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荣添代理审判员 许鸿源人民陪审员 蔡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子杰录入员林莉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