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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立、林勇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林勇,俞锦,苏惠,俞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233号申请执行人陈立,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申请执行人林勇,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俞锦,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苏惠,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俞标,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立、林勇与被执行人俞锦、苏惠、俞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08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俞锦、苏惠、俞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俞锦、苏惠、俞标的财产,除了每月提取被执行人俞锦、苏惠、俞标工资(另案提取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查封财产处分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林鹏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霞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