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智川福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指明,智川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1执65号申请执行人赵指明,男,1958年12月9日生,汉族,定襄县季庄乡季庄村人,农民,现居本县交通局宿舍东单元1楼东。被执行人智川福,男,1954年12月25日生,汉族,定襄县晋昌镇南西力村人,农民,现居本村380号。申请执行人赵指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智川福民间借贷一案,定襄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晋0921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921执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金鳌审判员 薄海伟审判员 侯慧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