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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小兵、邓永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陶生命权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兵,邓永秀,吴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194号申请执行人罗小兵,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申请执行人邓永秀,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吴陶,男,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罗小兵、邓永秀申请执行吴陶生命权纠纷一案纠纷[案号(2015)江安民初字第214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陶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证实吴陶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等。经查,被执行人吴陶已外出务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罗小兵、邓永秀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执行标的款8004.75元及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吴陶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晏中国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成关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