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异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群让与乔起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群让,乔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异68号案外人:乔武超,男,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申请执行人:张群让,男,195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乔起超,男,195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张群让与乔起超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乔武超于2017年9月12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灵宝市人民法院(2017)豫1282民初46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位于灵宝市金城大道北侧金城花园9号楼305房屋1套,该房屋归我所有,且我已入住至今,请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2017年7月10日,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乔起超名下,位于灵宝市灵宝市金城大道北侧金城花园9号楼305房屋1套。本院认为,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灵宝市人民法院查封登记在乔起超名下位于灵宝市金城大道北侧金城花园9号楼305房屋1套,并无不当,案外人乔武超认为法院所查封的房屋归其所有,其理由及证据不能排除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乔武超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闾建平审判员 赵宏志审判员 张发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