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审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太平资产管理办公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太平资产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35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斌宁,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事员。委托代理人王文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事员。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太平资产管理办公室,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太平村环山西路44号。负责人陈家添。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由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该局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顺建(均)罚〔2017〕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请求为拆除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太平村民委员会南面固化小区内(宗地号:065037-W001)面积为66.5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法强制执行顺建(均)罚〔2017〕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拆除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太平村民委员会南面固化小区内(宗地号:065037-W001)面积为66.5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事项。审判长 陈跃北审判员 喻景鹏审判员 韩文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怿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