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上海溪云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畅星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溪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畅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58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溪云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畅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上海溪云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畅星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银行账户,但均无存款。查得被执行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XXX号XXX-XXX层房屋内若干物品,本院已查封,目前暂不符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登记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