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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4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罗刚诉杨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刚,杨晓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4338号原告:罗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甜,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俊,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晓龙。原告罗刚与被告杨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甜,被告杨晓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6016.67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计算至2017年4月1日,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出借现金100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罗刚现金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用期一年”。双方口头约定的借期内利息10000元。期满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0000元,剩余款项未能如约支付。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其与原告有其他的经济纠纷,不愿意调解。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向被告出借100000元,被告写下借条,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理应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之诉讼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晓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100000元、逾期利息6016.67元(截止2017年4月1日),及自2017年4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632元,减半收取计1316元,由被告杨晓龙负担(此款原告罗刚已预交,被告杨晓龙于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罗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