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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恢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华勇、李家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勇,李家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153号申请执行人:华勇,男,197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李家岩,男,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家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家岩自动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晏商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