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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恢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恢195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紫荆巷31号,组织机构代码:45096027-9。法定代表人邓孝良,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府城路61号,组织机构代码09991260-7。法定代表人贺鹏,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本院(2015)米易非执审他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米易非执审他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