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民终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红亮与秦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红亮,秦晋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民终6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红亮,男,生于1956年7月21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晋霞,女,生于1976年4月12日,汉族。上诉人赵红亮与被上诉人秦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红亮以同意撤回对被上诉人秦晋霞的上诉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红亮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红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红亮减半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红洁审判员 庞润花审判员 张 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莉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