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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民终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红亮与秦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红亮,秦晋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民终6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红亮,男,生于1956年7月21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晋霞,女,生于1976年4月12日,汉族。上诉人赵红亮与被上诉人秦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红亮以同意撤回对被上诉人秦晋霞的上诉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红亮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红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红亮减半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红洁审判员  庞润花审判员  张 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莉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