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丰法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某、施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丰法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信丰县。被执行人施某,男,1977年11月26日生,汉族,信丰县。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9715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信丰法执字第6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若龙审判员 : 肖 文审判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洪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