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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丰法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某、施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丰法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信丰县。被执行人施某,男,1977年11月26日生,汉族,信丰县。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9715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信丰法执字第6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若龙审判员 : 肖 文审判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洪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